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补充规定[条款废止] 穗国税函[2007]40号 2007-03-05 税屋提示——依据穗国税发[2011]1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1月14日起市局转发意见全文废止。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补充规定》 (粤国税发[2007]19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条款废止]《补充规定》第二条适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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