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9]332号 2009-11-27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明确岗位职责,简化办税程序,强化征退税衔接,优化退税服务,省局研究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审批权由市局下放到各基层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层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岗位设置、职责权限及工作流程 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基层局应按照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税收征管系统的要求,设立受理、初审、审核、审批4个岗位,其中初审、审核、审批3个岗位相互不得兼任。各岗位具体职责明确如下: (一)受理岗 负责受理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和注销申请,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资料传递给初审岗。 1.对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主要审核: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出口企业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有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及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将原件退还出口企业; (3)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附报资料是否齐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将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和注销申请等相关资料传递给初审岗位。 (二)初审岗 负责与税收管理员共同对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和注销的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相关资料传递给审核岗。 1.对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需调查核实出口企业的资格、类型、生产能力、出口货物品名、性能、征税率、退税率等情况,并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将认定相关内容录入税收征管系统,提交给审核岗。 2.对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经案头分析或与税收管理员共同到企业实地核实变更内容与相关材料、企业经营实际是否相符,并根据核实情况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变更相关内容,提交给审核岗。 3.对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与税收管理员共同到企业实施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提交给审核岗。 清算审核主要包括:核查其停业是否真实、是否已收齐出口退税相关单证、未收齐单证的出口额是否已足额缴纳税款、是否有出口既未申报退税又未办理缴税的出口额等。 (三)审核岗 负责复核初审岗提交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和注销信息及相关资料。 1.复核税收征管系统录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内容,无误后提交审批岗。 2.复核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企业的清算结果。 3.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录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和注销内容,提交审批岗。 (四)审批岗 负责在税收征管系统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和注销内容进行审批和提交。 其他未尽事宜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审批权下放的相关工作安排及要求 省局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审批权下放到各基层局管理后,将对税收征管系统中的工作流进行调整,并为各基层局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建立相应的用户和操作权限。为此,各市要切实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1.各基层局要根据省局要求的岗位设置和工作流程,结合本局实际管理情况对各岗位指派相应的操作人员,并细化岗位职责,确保责任落实。 2.各市要按照省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集中管理办法》(辽国税函〔2007〕344号)中有关用户权限设定的规定,于2009年12月20日前将需要设定的各岗位用户名单上报省局。省局据此为各基层局设置用户和分配权限。 3.各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基层局的认定审核审批管理。要定期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查询新增、变更和注销的出口企业信息,进行全部或部分复查,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纠正,确保在两个系统中录入的企业相关信息准确、完整、一致。在对出口企业的首笔出口业务申报退税审核时,要实地复查认定企业的基本情况。 4.各市要在2009年底以前将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操作办法和岗位职责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备案。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既是征管的基础工作,更是防范骗税、及时准确落实税收政策的重要环节,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审批权下放后的监控、检查和考核工作,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达到预期目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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