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三[1997]21号 1997-12-20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凡符合文件规定,提出申请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的,均应报市局审批。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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