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政三[1997]2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20
摘要: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集体企业可山同级清产该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7年1月1口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证印花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三[1997]21号                              1997-12-20


  一、对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二、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按照国家规定,对主要固定资产已按价值重估后的价值增提折旧的,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集体企业可山同级清产该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7年1月1口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证印花税。

  凡符合文件规定,提出申请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的,均应报市局审批。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2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