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财税[2004]4号 2004-1-14 税屋提示——依据冀财法[2013]3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3年5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和解决再就业问题,经省政府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调高我省个体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其中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由15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由150元提高到200元。 调高增值税起征点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关注其他相关因素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应收尽收。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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