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中实施调帐检查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1997]454号 1997-10-10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中实施调帐检查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税务检查中实施调帐检查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检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税务检查深度,保证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切实贯彻落实。 二、各单位在实施调帐检查工作中,要结合日常工作管理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定,明确责任,对调取的帐簿、资料及凭证进行妥善保管,并加强内部管理考核,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中实施调帐检查的试行办法 一、为了保证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税务检查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中,根据检查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经区(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进行调帐检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三、下列情况可以进行调帐检查: 1、被查单位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帐簿,并保存了有关凭证、资料的; 2、税务机关需要检查的帐簿、资料较多,税务检查查帐时间较长的; 3、被查单位路途较远,无法短期内完成实地检查和查帐的。 4、其它需要调帐检查的。 四、税务检查人员确定实施调帐检查后,应填写《税务检查调取帐簿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检查部门存查;一份送达被查单位,通知被查单位准备有关帐簿、资料及凭证。 五、税务检查人员实施调帐检查时,应认真清点调取的帐簿资料,并填制《税务检查调取帐簿、资料清单》一式两份,列明调取帐簿、资料名称、数量及所属期间,经双方签字后,由税务检查部门和被查单位各存一份。 六、税务检查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调取的帐簿、资料及有关凭证进行妥善保管。 七、税务检查人员实施调帐检查,应自调取帐簿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被查单位完整退还所调取的帐簿、资料及有关凭证,并经被查单位清点无误后在《税务检查调取帐簿清单》签字盖章。 八、税务检查人员实施调帐检查应统一使用税务检查调帐专用箱。 九、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0月10日 附件 税务检查案件复查结论通知书 ( )地税字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案复查,如论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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