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1994]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5年1月1日起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通告[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2-24
摘要: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自1995年1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应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纳税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期限相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5年1月1日起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通告[条款废止]

京地税[1994]5号          1994-12-2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中“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内容废止,第三条废止。


  为做好199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办发(1994)87号文件,经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对1994年12月31日前暂由本市国家税务局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自1995年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现将199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部分废止]从1995年1月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均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及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自1995年1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应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纳税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期限相同。

  三、[条款废止]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址和联系电话

单位 地址 电话
东城 炮局胡同三条6号 404.1727
西城 粉子胡同甲7号 605.7710
宣武 下斜街思源胡同17号 303.3366-6332
崇文 崇外大街90号 701.6654
海淀 西苑操场乙3号 253.6278
朝阳 日坛北路9号 509.4478
丰台 丰台镇南大街41号 821.1670
石景山 古城街道办事处院内 887.6349
门头沟 门头沟路29号 984.6164
房山区 良乡西门外财会学校内 936.1024
通县 通州镇北大街73号 954.4174
大兴县 兴丰大街大兴旅馆内 924.5545
昌平县 鼓楼南大街服务大厦内 974.8771
顺义县 府前东大街县供销社内 944.6770
平谷县 府前西街18号 990.2535
延庆县 新城街5号 914.6144
密云县 京密路北班车站内 994.2524
怀柔县 迎宾中路17号 964.1745
房山区地税局燕山支局 高家坡路2号 934.7908


  四、本通告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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