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关于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3-21
摘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缓缴期间参保人员医保统筹待遇和生育待遇不受影响。

乌鲁木齐市关于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和《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机6286号)要求,乌鲁木齐市政府近期出台了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政策(乌医保[2020]8号)。减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请各位缴费人知悉。

  一、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减征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各类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

  (二)减征期限

  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减征期限5个月。

  (三)减征标准

  机关事业、各类企业在职人员单位缴费比例由9.8%调整至4.9%,个人缴费比例2%保持不变,退休人员单位缴费比例由9%调整至4.5%。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由5%调整至2.5%,已退休人员个人缴费比例由4%调整至2%。

  二、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缓缴期间参保人员医保统筹待遇和生育待遇不受影响。

  三、相关问题

  (一)个人医保账户划入比例不受减征政策影响。

  (二)减征期间暂停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7月1日以后恢复办理。

  (三)参保人员缓缴前未缴满规定年限,补缴后符合条件的补报生育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2020年03月2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