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征[1999]2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0-21
摘要:对经税务机关批准,票面印有批准税务机关核准证号,左上角印有“国内销售无效”字样,但未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出口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0年6月底,逾期作废。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1999]25号      1999-10-2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必须套印发票监制章,使用发票防伪纸、发票防伪油墨印制。使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出口发票的,可暂不使用发票防伪纸。

      二、对经税务机关批准,票面印有批准税务机关核准证号,左上角印有“国内销售无效”字样,但未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出口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0年6月底,逾期作废。作废出口发票应在2000年7月10日前,由原核准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三、[条款废止]我市暂不统一出口发票的样式,由各企业自行设计票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考虑出口退税需要,出口专用发票应增设退税联,此联也套印发票监制章。

      四、各单位发票管理部门应按照《印制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津国税征[1995]30号)及总局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出口发票的样式。对审核无误的票样,签发“印制单位名称发票核准证”交承印发票定点厂印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企业重新设计票样。

      五、以前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0月2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