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1999]25号 1999-10-21 税屋提示——
1.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转发通知第三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必须套印发票监制章,使用发票防伪纸、发票防伪油墨印制。使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出口发票的,可暂不使用发票防伪纸。 二、对经税务机关批准,票面印有批准税务机关核准证号,左上角印有“国内销售无效”字样,但未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出口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0年6月底,逾期作废。作废出口发票应在2000年7月10日前,由原核准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三、[条款废止]我市暂不统一出口发票的样式,由各企业自行设计票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考虑出口退税需要,出口专用发票应增设退税联,此联也套印发票监制章。 四、各单位发票管理部门应按照《印制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津国税征[1995]30号)及总局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出口发票的样式。对审核无误的票样,签发“印制单位名称发票核准证”交承印发票定点厂印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企业重新设计票样。 五、以前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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