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印制梅州市梅县自来水水费发票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6]118号 2006-3-21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申请印制<梅州市梅县自来水水费发票>的请示》(梅国税发[2006]32号)收悉。鉴于现行的全省统一印制普通发票种类不适合你市梅县自来水水费发票的使用,为满足你局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省局同意由你局定点印刷厂印制《梅州市梅县自来水水费发票》并限于在梅县范围内使用。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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