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业户出租房屋营业税属地征管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地税发[1999]501号 1999-10-20 局属各单位: 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209号)和《印发<关于实施地方税收属地管辖后若干配套措施和业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248号)的有关规定:从1999年7月日起,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的营业税,由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为做好衔接工作,我局印发了《关于我市实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地征管衔接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357号)。文中规定对我市业户跨区的应税房产和土地应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允许其在1999年下半年内仍统一由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经研究,为便于统一管理,对上述业户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在1999年下半年(税款所属时期)也允许由机构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管辖,自200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的营业税,按属地征管原则,由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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