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或个人从事防疫病虫害防治业务所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税联发[1994]46号 1994-11-0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4]13号《关于单位或个人从事防疫病虫害防治业务所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称:“关于单位或个人从事防疫、病虫害防治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批复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林业、渔业的病虫害防治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凡从事非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防治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从事防疫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从事防疫(包括灭鼠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附:粤地税发[1994]1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或个人从事防疫病虫害防治业务所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11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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