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2〕39号 2022-06-12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精神,适应“十四五”时期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更大力度激励全区各级各部门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进一步调整完善督查激励措施,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市县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现将调整完善后的督查激励措施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全区研发经费投入增长、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成效明显的设区市,自治区在安排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对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设区市,自治区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对在推动“双创”政策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融通创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成效明显的自治区双创示范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对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创新平台、重大科技进步等重大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申报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对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年度内以项目形式给予重点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县(市、区),优先推荐申请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优先推荐申请建设自治区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优先支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优先推荐申请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护中心,并在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对在促进工业稳增长、推进工业振兴、推动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提升制造业比重、创建完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方面成效明显的设区市以及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数量或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认定为智能制造先行区等方面成效明显的设区市,自治区在相关资金安排及相关项目申报上给予倾斜支持;对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成效突出的设区市,自治区在安排中央、自治区有关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对推进质量强桂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设区市、县(市、区),在质量服务“一站式”平台建设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优先选择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改革试点地区,优先推荐申报香港优质“正”印认证。对推进质量强桂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设区市,在建设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制修订广西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对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强的设区市,优先认定为自治区双创示范基地,优先推荐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对行政区域内有产业集群被评为国家级产业集群的设区市,年度内以项目形式给予重点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七、对建设信息基础设施、推进产业数字化、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促进网络与数据安全能力建设试点示范等工作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在申报两化融合和工业互联网项目、建设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申报全国千兆城市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大数据发展局负责) 八、对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年度投资保持稳定增长、国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和自治区公路水路建设补助资金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较好的设区市,在安排国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以奖代补”资金时给予加分,在安排公路水路建设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 九、对水利建设投资综合评价好且全区排名前7的设区市,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予以适当倾斜,并给予1000万元自治区水利资金补助地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或冲抵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其中,对排名前4的设区市激励市本级,对排名第5—7的设区市各激励其所辖的1个县(市、区),县(市、区)名单由设区市推荐。(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对推动外贸稳定和创新发展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在安排广西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西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十一、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券以及民间投资、制造业投资等完成情况较好的设区市,在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资金给予激励支持,并在广西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奖励专项中统筹安排部分投资,用于奖励支持其符合条件的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二、对优化财政收入结构、直达资金下达使用、落实财政支出责任、国库库款管理、预决算公开等财政工作绩效突出的3个设区市和14个县(市),自治区给予每个设区市1000万元、每个县(市)500万元的一次性综合财力补助奖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十三、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良好金融秩序成效较好的设区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其申报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支持其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发行“双创”、绿色公司信用类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支持金融机构积极依托“桂惠通”、“桂信融”等平台及利用“桂惠贷”等优惠政策,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并在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框架下给予重点支持。(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十四、对推进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县(市、区),优先纳入自治区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试点范围,优先选择其为自治区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改革、企业信用监管、智慧监管、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等试点地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五、对耕地保护工作突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比例低且用地需求量大的设区市、县(市、区),按照不重复奖励的原则,自治区给予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奖励指标在自治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独列出,纳入计划执行、动态监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 十六、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积极主动、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设区市、县(市、区),在分配年度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时给予激励支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负责) 十七、对年度内强化组织政策保障、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县(市、区)给予一定的资金激励支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八、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综合评价全区排名第1的设区市和排名前6的县(市、区),进一步加大后续扶持工作支持力度,在安排以工代赈或乡村振兴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九、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成效明显、考核评价为优秀的设区市、县(市、区),自治区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奖励,并在自治区安排中央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二十、对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势头良好、文化和旅游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文化和旅游消费质量水平高的设区市,自治区在评选文化和旅游产业品牌时给予倾斜支持;对其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评选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自治区文化“双创”示范企业及孵化示范基地时,给予加分鼓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二十一、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制度创新、模式探索等方面成效显著的设区市,对其在既有资金渠道范围内的相关项目,自治区在组织申报中央资金和安排自治区资金时给予优先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十二、对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大气、流域(近海)水环境质量改善明显或连续3年保持全区前列,土壤污染防治、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成效明显的设区市,自治区在安排年度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负责) 二十三、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在全区综合评价排名前4的设区市,给予市本级和其所辖的1个县(市、区)激励;综合评价排名第5—10的设区市,给予其所辖的1个县(市、区)激励。自治区在安排河长制建设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并在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予以奖励,其中奖励每个设区市100万元、每个县(市、区)60万元。(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负责) 二十四、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明显、完成临时性任务情况好、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成效好的县(市、区)以及市级林长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设区市,自治区在涉林资金分配、中央及自治区涉林项目安排、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自治区林业局、财政厅负责) 二十五、对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机制、推进职业教育改革等方面成效明显的设区市,自治区在下一年度经费安排时,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用于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并在职业教育改革试点、高水平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二十六、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县(市、区),自治区在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自治区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负责) 二十七、对在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县(市、区),自治区在分配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负责) 二十八、对养老兜底保障、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等工作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在安排自治区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负责) 二十九、对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扩容提质、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情况好的设区市、县(市、区),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对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力度大,业务经办、扩面征缴、落实责任分担等成效明显的设区市,给予一定的资金激励支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负责) 三十、对积极推进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巩固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治理成果和殡葬改革取得重大突破的设区市、县(市、区),自治区在分配福彩公益金时给予适当奖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三十一、对重视促消费工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销活动,并能够组织政银企等各方面力量多方位开展四季促销活动且成效显著的设区市、县(市、区),在安排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促消费相关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三十二、对推进数字广西建设、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成效明显,引进具有核心技术且在广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数字经济龙头企业,数字经济占比高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应用效果明显的设区市、县(市、区),自治区在安排广西面向东盟的数字化建设补助资金、数据要素融合应用“百千万”工程试点项目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 三十三、对制造业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总量及增速,引进“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等高成长性企业及引进外资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的设区市,自治区在安排专项经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等方面给予激励支持。(自治区投资促进局、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负责) 三十四、对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较好的设区市,自治区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给予倾斜支持,并给予相应奖励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粮食和储备局负责) 三十五、对受到国务院和自治区通报表扬的设区市、县(市、区),自治区在年度绩效考评中按有关考评办法给予绩效加分。(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自治区党委编办〔绩效办〕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或调整完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督查激励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创新考评方式方法,简化操作,优化流程,公平公正、客观全面评价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作成效,避免增加基层负担。要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认真挖掘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培养和树立典型,充分发挥督查激励的示范引领作用。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将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适时对督查激励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从2023年起,各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研究提出上一年度拟予督查激励的设区市、县(市、区)名单报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将会同有关单位统筹组织开展相关督查激励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67号)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