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5]33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9-13
摘要: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应按规定征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地税发[1995]336号        1995-09-1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分局: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4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称:“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应按规定征收。”

  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凡设在我市范围内的,对其开展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仍按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09月13日

标签: 采矿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