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证明管理的公告 |
2012年3月22日 |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
正文中的“各县(市、区)国税局和市国税局直属分局” |
统一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
正文第二点中的“对须由市国税局出具纳税证明的,各单位要在严格审查把关后,填写《纳税证明审核情况表》(具体格式见附件)逐级报送市国税局出具,不得要求纳税人自行到市国税局出具。” |
修改为“所有纳税证明原则上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对须由市税务局出具纳税证明的,各单位要在严格审查把关后,填写《纳税证明审核情况表》(具体格式见附件)逐级报送市税务局出具,不得要求纳税人自行到市税务局出具。” |
附件《纳税证明审核表》中的“县(市、区)国税局意见”和“市国税局意见” |
分别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和“市税务局意见” |
2 |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茂名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
2015年8月13日 |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茂名市国税局对《茂名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
根据国务院、税务总局、广东省国税局的决定,茂名市国税局保留6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审批类别,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
根据国务院、税务总局、省税务机关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保留6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审批类别,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
现将更新后的《茂名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
现将更新后的《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
附件:1.茂名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附件1中序号1审批部门栏目“省级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2000万以下)” |
附件1中序号1审批部门栏目修改为“省级税务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目录第24项:“一定数额以下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该项行政审批的实施机关由省国税局、地税局调整为设区的市级国税局、地税局。” |
删除该内容 |
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
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含清税申报)的核准” |
附件2中序号22 |
整列删去 |
3 |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 |
2017年11月16日 |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
为落实以“提升•创响”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部署,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
为落实以“提升•创响”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以“严控风险、企业自愿”为原则。各区(市)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情况,选取经营规模较大、税法遵从度好的企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以“严控风险、企业自愿”为原则。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情况,选取经营规模较大、税法遵从度好的企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
正文中的“主管国税机关” |
统一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
三、本公告由茂名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
三、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附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中 “本企业声明: 一、自愿参加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二、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出口退(免)税电子数据是真实、完整的,并与实际出口货物劳务情况相符;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对应的原始凭证按规定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四、按主管国家税务局要求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的原始凭证。” |
附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中 “本企业声明: 一、自愿参加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出口退(免)税电子数据是真实、完整的,并与实际出口货物劳务情况相符;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对应的原始凭证按规定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四、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的原始凭证。” |
4 |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4年2月9日 |
茂国税发[2004]23号 |
正文中的“市局直属征收分局” |
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
5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茂名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
2012年11月6日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2号 |
第八条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项理由提出争议申请的,在茂南区、茂港区范围内的,委托在茂名市注册登记且拥有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其他县(市)范围内的,委托在茂名市注册登记且拥有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本县(市)具备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具体的评估机构由申请人现场随机抽取确定,评估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
第八条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项理由提出争议申请的,应委托拥有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具体的评估机构由申请人自行确定,评估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茂名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6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
2015年6月8日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现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予以发布。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予以发布。 |
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附件:1.茂名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2.茂名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2.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
附件1标题:茂名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
附件1标题: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
附件1表格中,处罚主体“地税机关” |
附件1表格中,处罚主体“税务机关” |
附件2标题:茂名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
附件2标题: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
7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茂名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前公告有误,以此公告为准) |
2017年12月25日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7年第3号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茂名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茂名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
备注:附件4中所列文件在县级以下(含县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