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7]220号 2007-08-09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锡地税函[2007]50号《关于企业年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年金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08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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