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9]128号 1999-10-21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个人帐户部分存款利息征税问题 为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凡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帐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问题 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应到其存款的储蓄机构领取并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由储蓄机构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准予享受有关税收协定的待遇后,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还储蓄机构一份据以执行,报市局所得税处一份备案。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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