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1]197号 2001-04-29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国税发[2006]20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批复》第二条中‘棉花经营单位’,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仅指流通性质的棉花经营单位。”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条款废止]《批复》第二者中“棉花经营单位”,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仅指流通性质的棉花经营单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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