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6]237号 2006-09-26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设发票种类代码: 发票种类代码 发 票 名 称 版面金额 文字 联次 101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无 中文 4联 102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无 中文 4联 二、由于总局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广应用时间暂定2006年11月1日,因此,目前我省在用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及《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预计使用至2006年10月31日止。过渡期内各地既要保证上述三种旧版发票的正常供应,又要注意控制印制数量和发售数量,减少发票换版损失。总局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广应用及新版货运发票启用的时间,省局将另行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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