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7]28号 2007-06-01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9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0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逐户对防伪税控一机多票企业普通发票的领购、开具和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二、除《浙江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浙国税流[2006]3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外,企业存有非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必须全部收缴。 三、各地应将清理情况统一编制《一机多票企业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表)并形成书面材料,县级国税机关于6月30日前报市局;市级国税机关汇总于7月5日前报省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 附表: 一机多票企业清理情况统计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