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6]4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19
摘要: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6]49号        2006-09-19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属于《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的货物,在每月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填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附件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原则上隔月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的已纳增值税部分进行清退。

  各单位应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征收管理,不定期对相关企业的原材料(特别是三剩物和次小薪材部分)购入、领用、结存等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则应及时停止增值税即征即退。

  各单位应在每年的2月底和8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和上半年度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填制《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汇总表》(附件2)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17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09月19日

标签: 制造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