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浙0402刑初269号 发文日期:2021-12-15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某新,男,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浙江CN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因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韫珺,上海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21)20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新及辩护人吴韫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某新为获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同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2226302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喻某新对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喻某新当庭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应当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喻某新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浙江CN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南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购销合同、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其他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3份,价税合计57402144.90元,其中税额8145801.68元,已全部申报抵扣;同时,被告人喻某新以昌南公司名义为多家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54份,价税合计104040177.70元,其中税款14117224.56元。具体如下: 1、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昌南公司接受楚恒能源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价税合计11483000元,其中税额1583862.04元。 2、2019年1月24日,昌南公司接受浙江正太石化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3791778元,其中税额523003.85元。 3、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昌南公司接受粤海粤通(海南)石化有限公司、山东油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油南粤(大连)石化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价税合计33980047.90元,其中税额4915167.65元。 4、2018年11月,昌南公司接受江门市粤盈石油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8147319元,其中税额1123768.14元。 5、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昌南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江西省宏驰物流有限公司、抚州市东乡区百顺物流有限公司、抚州市东乡区铭达物流有限公司、抚州市东乡区鑫通运输有限公司、余江县同鑫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7份,价税合计8293277.46元,其中税额1205005.98元。 6、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昌南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谷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东乡县富友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南城县宇通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2004800.16元,其中税额291295.71元。 7、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昌南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长兴荣威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价税合计4213103.76元,其中税额612160.30元。 8、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昌南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德清捷通物流有限公司、德清德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4份,价税合计7220083.89元,其中税额995873.50元。 9、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昌南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艾某(另案处理)等实际控制的盐城市大丰区腾博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世耀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华恒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翰亚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大丰友车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大丰万卡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大丰前车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大丰联友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1份,价税合计34165551.74元,其中税额4712489.93元。 10、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昌南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余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合肥协鑫运输有限公司、合肥鼎光运输有限公司、合肥泰德运输有限公司、合肥湖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久捷供应链管理公司、合肥九洋航供应链管理公司、合肥新江川供应链管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4份,价税合计19120226.85元,其中税额2637273元。 11、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昌南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李方才(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合肥龙舒供应链有限公司、合肥龙津供应链有限公司、安徽龙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龙淼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3份,价税合计11280094.80元,其中税额1555875.35元。 12、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昌南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徐明(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合肥国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肥闵贤天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慧通慧联供应链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0份,价税合计7304840.78元,其中税额1007564.29元。 13、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昌南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安徽神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5份,价税合计10438198.28元,其中税额1099686.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新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证人覃某、邓某、何某1、何某2、谭某、乐某、谷某、陈某、余某、艾某、赵某、张某1、施某、张某2、刘某、沈某、喻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嘉兴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提供的昌南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昌南公司的进项发票认证抵扣数据、涉案单位及个人的银行账户明细、嘉兴信一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报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的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新为获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222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喻某新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喻某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31年8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杨志勇 人民陪审员 欧文富 人民陪审员 钱金魁 二0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珍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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