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冠名发票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函[2010]163号 2010-5-10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30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的有关规定,经区局研究,决定对自治区企业冠名发票进行换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冠名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冠名企业)。准予从事邮电通信业、人寿保险业的下述企业使用冠名发票: (一)邮电通信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广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邮政公司。 (二)人寿保险业: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二、企业冠名发票的名称、联次、代码、成品规格 企业冠名发票采用维、汉二种文字印制,名称统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卷式),平推式发票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卷式发票在发票票头下方加印单位名称。(票样见附件)。 企业冠名发票的联次、代码、成品规格
四、企业冠名发票的使用范围:企业冠名发票供各冠名企业从事主营业务收取服务费用时使用。 五、企业冠名发票的填开要求:冠名企业向预缴费客户(指预存一笔款项,由冠名企业在计费周期内从预存款中扣除其实际消费额的客户)开具发票时,必须含有以下内容:上次结余、本次实收、本期费用(不含客户利用预先购买的定额卡(单证)进行消费的费用。即:本期费用是指从客户在一定计费周期内的总消费额中扣除客户利用预先购买的定额卡(单证)进行消费所发生的费用后的余额。)、本次结余的金额。因各种原因冠名企业退还客户预存款项时,退还金额用负数填开作为红字发票。对后缴费客户(指先消费、然后根据在计费周期内的实际消费情况与冠名企业结清费用的客户)开具发票时,可以有选择地反映上述内容。 冠名企业销售各种定额卡(单证)时,不具备使用微机开票条件的,必须使用《新疆定额发票》作为收费凭证。 六、邮电通信业、人寿保险业使用的机打发票开票软件由用票企业自行开发,其机打发票信息暂不录入《发票监控查询系统》。 七、企业冠名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各冠名企业按季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之前)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报送用票计划,按规定的时间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领取发票。 八、冠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管理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填开、保管、缴销等各项管理制度,设立专库、专柜、由专人保管发票,按规定的范围开具发票,按期(每年1月、7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加强对冠名企业发票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企业冠名发票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冠名企业使用的旧版发票可延用到2011年5月31日。到期停用的旧版发票由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关于销毁旧版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08]273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审核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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