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2012-03-29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暂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5行次“4、其他”。 (二)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年-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暂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8行次“2、其他”。 上述填报口径总局如有新的规定,按总局规定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