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条款修订] 发改价格[2020]291号 2020-02-28 税屋提示——依据发改价格〔2020〕10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本文规定自2020年02月28日起有关征信服务收费减免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你行征信中心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 二、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 三、[条款修订]上述措施,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执行。 税屋提示——自2020年02月28日起有关征信服务收费减免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0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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