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使用税额实施标准的通知 梅市府[2017]30号 2017-12-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各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第一批)的复函》(粤财法〔2017〕36号)精神,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已经省批复同意,现将《梅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实施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5日 梅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实施标准 为抓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的贯彻落实,根据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各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第一批)的复函》(粤财法〔2017〕36号)的批复意见,我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采取逐年调整的方式,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分三年调整到位。 一、降低税额标准,将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下调。其中非工业用地税额最高标准由12元/平方米下调至8元/平方米,最低标准由3元/平方米下调至1元/平方米。同一等级的工业用地在非工业用地的税额标准上再下调40%—50%。 二、减少级次,实行一套等级划分。土地等级划分及具体适用税额详见附件。 三、本实施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⒈调整后梅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分三年调整到位) ⒉梅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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