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股息、利息、红利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本金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1998]255号 1998-12-10 税屋提示——依据琼地税函[2007]20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6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股息 利息 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琼财税字[1998]320号)下发后,有些市县反映,《通知》中所提及的本金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个人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投资券、投资基金以及参加企业集资入股所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仅就超过国家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部分,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按本金计算扣除存款利息时,其本金应以股票、债券、投资券、投资基金、集资入股的票面金额为准,不得以高于票面金额的发行价、配股价、市场价以及缩股后的价格等作为本金计算扣除存款利息。 凡过去的规定、解释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1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