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4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住建房改〔2024〕11号 2024-07-03 各有关单位: 按照我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规定,现将调整全市2024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7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各单位填写《天津市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调整表》(见附件,一式两份),经上级主管区房改(住建)部门或委局(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管理部办理相关调整手续。 二、市级机关、市级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仍按30%执行。 三、区级机关、区级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上调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四、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我市202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7525元)。 五、军队转业干部、调任公务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待遇,可比照接收安置单位或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准确把握、认真落实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税 屋附件: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天津市财政局 2024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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