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物品单价很多小于2000元,能否继续执行老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单价的确认标准(2000元)? 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定义强调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使用超过12个以上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再强调单价2000元以上。但基于实体法从旧原则,2008年1月1日前购置且按单价标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也不作调整,仍然按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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