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综合利用产品企业所得税是否免税,如不免税应该怎样计算? 答:新的所得税法规定与原税收优惠相差较大。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如果贵企业符合上述情况。请按照下面文件执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请对照上述文件执行。 如果贵企业设立时间在2007年3月16日之后,请按照新的法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规定: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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