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5]11号 2005-01-21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政策宣传,搞好纳税服务。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落实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切实搞好纳税服务,让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明白具体政策界限,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正确及时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督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纳税人的监督管理,并按《通知》要求对已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实地检查,重新审核认定。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做到依法征税;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在落实好优惠政策的同时,加强动态监控,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动情况,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走样、不打折扣。审核结束后,填报《下岗失业人员减免营业税情况表》。 三、做好政策跟踪问效工作,及时反馈实际执行情况。《通知》下发后,各级地税机关特别是税收管理部门要做好政策执行的跟踪问效工作,及时掌握通知下发后的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反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加强管理的建议。各市贯彻执行情况,请于2月28日前连同《下岗失业人员减免营业税情况表》一并报送(以电子表格形式网传)省局(税收管理一处)。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减免营业税情况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