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26号 2005-01-26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国税机关在审查审核企业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时,一定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把关,确保企业的“当期货币资金余额”、“资产负债表”、是否欠税等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并及时跟踪反馈审批后的入库信息。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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