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发[2006]4号 2006-01-05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进出口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2月12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是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货物退税的一项管理措施,各局要高度重视并抓紧落实。 二、[条款废止]出口企业要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15日内,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备案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将填写的《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表)按申报顺序存放,由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三、[条款废止]《通知》中第二条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并将备案单证存放在财务部门。 四、出口企业将受托出口与自营出口货物一同报关出口的,要在有关备案单证上注明受托出口的情况,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随其他单证退给委托企业,原件留存受托企业。 五、《通知》第七条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间为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