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7]11号 2007-01-17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部署各省对存根联滞留票进行专项核查。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本次核查工作,是由总局统一组织、统一调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一次专项行动,针对性强、意义重大。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流转税、征管、稽查、法规、信息中心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核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税源管理部门要将核查任务具体落实到岗、到人;核查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步骤进行核查。全省上下要共同努力,确保核查工作开展得扎实、深入。 二、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上报核查资料。本次核查分为两个阶段:1月11日-2月11日,为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协查阶段;2月16-4月30日,为购货方税务机关核查阶段。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上报工作,不得迟报。在协查阶段,要按照总局要求取得并妥善保管协查资料,在核查阶段,要及时向销货方税务机关索取取证资料。核查工作总结及《存根联滞留发票购货方核查结果情况表》,各市要于2007年5月8日前上报省局,地址:省局FTP://centre/流转税处/存根联滞留票核查/工作总结。 三、需要核查的购货方核查企业名单及购货方存根联滞留发票明细、销货方协查发票明细信息,已放在省局FTP://centre/流转税处/存根联滞留票核查/明细信息,各市局自行下载并及时进行清分。 四、为方便核查结果的录入上报,总局开发了专门的核查软件,核查上报的各项统计结果采取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登陆总局网站录入方式。核查软件使用说明及网站地址,总局已经下发,各市尽快登陆省局FTP://centre//流转税处/存根联滞留票核查/核查软件说明,下载相关文档。软件使用需要的相关节点,总局已经统一配置,如与实际情况有出入,请按照核查软件操作手册进行修改调整。使用中如遇到问题,可拨打总局技术支持电话请求帮助。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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