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延长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所二〔2007〕30号 2007-12-11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三年,即: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有关规定,“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三、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沪地税所二[2005]2号)规定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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