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衔头发票管理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5号公告 2010-09-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以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衔头发票管理,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自印企业衔头发票: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二)发票开具格式有特殊要求或发票用量较大; (三)使用计算机打印开具电脑版企业衔头发票,具备按税务机关规定保存发票开票信息和及时报送开票信息的能力。 二、电脑版企业衔头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 平推式发票按规格分为:210mm×297mm;241 mm×177.8 mm;210 mm×139.7 mm;190 mm×101.6 mm,共4种规格(参考式样见附件1)。 卷式发票按规格分为:(发票宽度)57mm、76 mm、82 mm、44 mm,共4种规格。 三、纳税人可以安装使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开票软件”打印并开具发票,该软件可在深圳国税网站(www.szgs.gov.cn)免费下载。 纳税人如需自行开发软件开具发票,须按规定格式(见附件2)报送开票信息,且其软件信息系统能够保证发票信息完整保存5年以上。凡使用自行开发软件的纳税人,应报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 四、纳税人按实际使用情况填报《发票验旧供新表》办理发票验旧业务,不需持企业衔头发票的存根联到前台窗口验旧。各主管税务机关对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纳税人实行年检制度,凡年检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印制企业衔头发票资格。 五、对需要印制使用单联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税人的财务管理已经完全实现电子化,开票信息与财务信息紧密相关,每笔销售业务都开具相应的发票。 (二)纳税人的开票信息采取集中存储的形式,各分开票点的开票信息能够实时记录。 (三)纳税人的开票信息定期备份周期不超过24小时,备份数据有稳妥的安全保管措施,丢失发票数据有完善的补充录入措施。 (四)纳税人可以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见附件2)每月报送开票数据。 六、2010年10月1日起,《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税务行政许可》需报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核。2010年10月1日前印制的不符合总局规格要求的企业衔头发票(包括手工版企业衔头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 2011年1月1日起,开具、使用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衔头发票的纳税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纳税人如有特殊的衔头发票格式要求,可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八、原《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深国税函[2006]63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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