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承租方将资产出售给有资质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请问,如果承租方如果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仅仅签订《售后回租协议》,从融资租赁公司取得款项后没有向其开具销售发票,该承租方上述业务是否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因此,售后回租协议不是判定实质是否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唯一条件,只有具备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可以按照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另外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所以也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19
政策解读——
融资租赁合同贴花要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印花税政策解答
租赁业务的税务问题探讨
融资租赁涉税政策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税收瓶颈的突破
融资租赁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租赁业涉税政策分析
融资性回租财税处理技巧
税务问题未明示外资融资租赁商欲讨说法
融资租赁快速发展需要争取相关财税政策
增值税转型后融资租赁公司适用税收政策分析
融资租赁业务的流转税税收政策的解读及适用
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纳税调整及所得税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方式下承租人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两种方式破解融资租赁行业税收难题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可免增值税、营业税
财税部门正考虑将租赁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畴
个人与汽车服务公司合作运营纳税政策解答
关于将“融资租赁业”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紧急建议
财税字[1999]183号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
增值税转型冲击、实务操作模式创新应对与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政策解读
国税函发[1995]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0]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9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解读: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获税收扶持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政策解读
解读2010年第13号公告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
国办发[2011]30号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
商流通函[2011]1083号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天津天保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第八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