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芜地税函[2008]291号 2008-09-09 各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税源管理科: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地税〔2008〕6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国、地税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我市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工作要求和意见,市国税、地税机关将建立起常效的联席会议制度,由两家税务机关的所得税管理部门每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并及时会商处理所得税管理中问题。 二、统一全市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每年由市国税、地税机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行业盈利水平,统一联合制定全市所得税分行业征收(预征)率和应税所得率。根据本《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和《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皖地税函[2001]158号)的相关规定,2008年所得税分行业征收(预征)率和应税所得率仍按《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所得税分行业核定征收(预征)率和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芜地税[2008]37号)执行。房地产开发查账征收企业预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均应按照规定实施核定征收,并积极督促企业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引导其向查账征收过渡;对空壳、筹建期等非正常经营企业,不能为核定而核定,以核代管。 四、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停止执行,《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芜地税[2003]251号)中第三条(一)、(二)两款以年收入总额200万元为界限分别按照应税所得率或核定征收率征收所得税的规定予以取消。《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芜国税发[2003]22号),同时废止。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