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2011-11-11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扶持我市小型和微型经济的发展,减轻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负担,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市营业税按期纳税(不包括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500元。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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