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2012-04-28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七)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法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的。 二、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填写《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县(市、区)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向纳税人下达《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为提高二手房征管效率,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填写《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后即可实行核定征收。 三、核定征收率 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具体比率由各市根据当地房地产经营状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后执行。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分别确定核定征收率。房地产类型的划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考预征率类型的划分确定。 各市局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实施核定征收,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随意核定、一核了之,严禁将核定征收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方式。省局将土地增值税清算作为重点工作进行考核督导,适时抽查以核定征收作为清算方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请各市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管理。 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附件1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 (个人/单位)
填表说明: 1、“纳税人名称”指土地增值税纳税单位或个人的全称; 2、“纳税人地址”指纳税人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址,纳税人为个人的指家庭住址; 3、“经济类型”,企业纳税人按其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个人纳税人填”房地产业”; 4、“所属行业”按纳税人主营项目填写; 5、“纳税人适用的情形”对应“核定原因”所列七项,在符合条件的项目后填“是”; 6、“主管地税机关意见”一栏,主管地税机关具有核定征收鉴定权限的,填写 “经审核,确定你(单位)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没有审批权限的,填写“同意上报”; “县(市、区局)地税部门意见(或市局直属和派出机构意见)” 填写“经审核,确定你单位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附件2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地税(核)号: 纳税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税务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名称或房地产坐落地址) 按确定的销售收入的 %(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如你单位对核定征收事项有争议的,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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