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过程中,对于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所得税如何进行处理,各地税务机关的做法可谓五花八门、莫衷一是。有的直接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扣除;有的允许全额扣除;有的重新采用核定征税的办法。由于各地政策掌握标准不一致,造成执法混乱,有失公平,常常引起不必要的税收争议。那么对于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所得税到底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谈谈个人的看法。(本文不讨论涉及增值税抵扣和出口退税问题) 一、涉及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相关所得税处理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种类既包括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货物销售发票、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各种劳务发票以及经税务机关监制并列入《发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各种其他票据。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既包括真票,也包括伪造、作废的发票,以及“白条”等。 (二)涉及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所得税处理规定 特别是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多个文件作出相关规定,强调了对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现行这些规定,在税前列支问题上,都不考虑纳税人是否存有主观犯意,一律先作出补缴所得税的处理。当然,如果纳税人存有主观犯意或者恶意取得,那在查补税款的定性问题上和取得发票的行为上将根据其情节另行处理。 笔者认为,现行对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所得税处理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都是建立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税制结构,这是由流转税本身税种的性质所决定的。流转税以收入为计税依据,收入来源广泛,征收较为简单,成本较低。但因过去征管手段落后,信息来源有限,资源不能共享,再加上现阶段纳税人偏好现金结算,以及纳税意识不强,纳税遵从度不高,隐匿收入,做两套帐偷逃税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为确保国家税款不受侵蚀,“以票管税”便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手段。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强化普通发票管理进行了全面部署。文件提出了发票管理32字新模式,即“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考虑到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够健全、银行信息共享度较低的现实条件,“以票控税”或许将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是收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制定严格的《发票管理办法》来加强对税收的征收管理,这也许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税收征管制度,这在世界上也是少有的。但笔者相信,随着今后我国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的时候,实际发生原则,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以及真实性原则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依据,届时发票的作用也许将会大大削弱。 二、各地对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所得税处理情况 二是恶意取得。即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但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或者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以及购货方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 三是善意取得。即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发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二)各地的做法 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1]3号)第六条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入商品实际支付的不含税价款,在结转成本时,准予税前扣除”。2003年江苏省国税局针对苏州市国税局的请示,下发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函[2003]37号)。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上述要求。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支付的货款不得税前扣除。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二)改进建议 二是区别对待原则。对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保证税收的公平和公正,维护税法的尊严。 三是实际发生的原则。这是企业所得税法立法原则之首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在对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应结合考虑是否有实际发生。 四是信赖保护原则。国家要勇于承担属于自己的责任,不应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责任转嫁给纳税人额外地承担,以利于维护国家公信力和政府信用,创造和谐的税收环境。 2.对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所得税处理的建议。 基于以上原则,笔者认为,对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所得税处理,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三种方法分别作出处理。 (2)对取得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代开)的发票和恶意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对善意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 ——作者单位:厦门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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