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宁德市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批复 闽国税函[2013]32号 2013-02-01 宁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宁德市国税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的请示》(宁国税发[2012]64号)收悉。关于调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政策性开发项目 政策性开发项目(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10%。 二、非政策性开发项目 非政策性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为22%。 上述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从2013年度(指税款属期)开始执行。 此复。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