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2000]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局 国有资产管理局 土地房产管理局 监察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用房转经营性用房税费普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5-15
摘要:各单位自查结束后30日内到市地税局办税大厅(税保大厦三楼)补办税务登记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补税款在地税直征局征收入库;区、街道(镇)行政事业单位应补税款在各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入库。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局 国有资产管理局 土地房产管理局 监察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用房转经营性用房税费普查的通知

厦地税[2000]9号         2000-5-15

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管理,全面掌握了解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用房转经营性用房(以下简称"非转经")的税收征管、国有资产占用费(或房屋租赁收益金)缴纳情况,加强反腐败党风廉政建设,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和财务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第一季度财税联席会议纪要》(厦府[2000]46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1997]综10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5月起,在我市开展行政事业单位经营场所和房屋出租税收与资产占用费(或房屋租赁收益金)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我市所有市、区、街道(镇)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家机关、文化、教育、体育、科学、卫生、社团等单位,凡是存在"非转经"房屋的,都应逐一填报普查表。

  二、普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是否存在将非经营用房产和土地(含临时建筑)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的情况。

  (三)是否按规定向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所得税等。

  (四)是否按规定报经市财政局、国资部门审批"非转经"项目并缴交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非转经"收益是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是否办理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是否私设"小金库".

  三、普查期限

  (一)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1999年度的纳税情况。

  (二)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1997~1999年度的国有资产占用费(或房屋租赁收益金)缴纳情况。

  四、普查时间

  (一)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阶段。5月25日~6月25日。

  (二)复核阶段。6月26日~8月5日。

  (三)总结整改阶段。8月6日~8月20日。

  五、普查方法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自查自纠。普查表统一由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的各房屋管理所发放。普查表一式六份,填报单位留存一份,其余五份填写完毕后缴至各房屋管理所。

  (二)自查出的应补税费,除补缴应纳税费外,不予加收滞纳金及处以罚款。重点复核中发现应报未报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单位自查结束后30日内到市地税局办税大厅(税保大厦三楼)补办税务登记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补税款在地税直征局征收入库;区、街道(镇)行政事业单位应补税款在各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入库。

  (四)各单位应补交的资产占用费(或房屋租赁收益金)统一使用《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缴款书》缴交至市财政专户。

  (五)自查结束后,由市地税局、国资局、财政局、土房局、监察局组成复查小组进行复核,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市-级复核小组为主复核;区、街道(镇)行政事业单位由各区级复核小组为主复核。除补缴应纳税费外,涉及设立"小金库"等其他非涉税违章 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监察局处理。

  六、总结整改阶段在自查、复核后,将行政事业单位的"非转经"纳入正常税费征管,办理税务登记证,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收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并将普查情况汇总书面上报市政府。

  (一)2000年起"非转经"房屋相关税收应技规定申报期到各级地税机关申报纳税。自用房产房产税每半年申报一次,分别于3月和9月申报;出租房产房产税按月于月后15日内随营业税一并申报,同时开具"房租收入专用发票"入账。

  (二)"非转经"的年检和国有资产占用费的缴交。

  普查结束后,由市国资局、财政局、土地房产管理局联合对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的房地产进行2000年的年检,年检的同时各行政事业单位有"非转经"房屋的要一并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年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普查要求:

  (一)统一认识,将普查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此次普查列入今年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不认真组织自查自纠的,或有问题不检查上报的,将按技制度和纪律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

  (二)如实申报、不得隐瞒。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逐项填报《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房产情况调查表》,必须做到顶目齐全、数据准确、报送及时。填写后的调查表要在单位中张贴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于6月25日前报送。

  (三)各单位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严格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及时自查自纠,依法纳税、缴费,堵塞管理漏洞,规范财务管理,纳入预算管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