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播影视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2013-07-0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对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和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190*101.6,机打式)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190*105,手填式)。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适用于广播影视行业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于2013年8月1日正式启用,不得提前开具。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为过渡期,期间安徽省国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和结存的安徽省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自2013年11月1日起,安徽省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停止使用,全面使用安徽省国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考虑到广播影视行业使用需求,安徽省国税局将对单机版开票软件进行相应修改,增加发票种类和打印模板,并及时发布在安徽省国税局内、外部网站,以确保纳税人开具。对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纳税人,用票单位应根据通用发票打印要求,及时修改打印软件,确保顺利过渡。 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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