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工程就是甲方(基本建设单位)与乙方(施工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事先约定的,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本文主要梳理甲供材料(设备)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甲供材料(设备)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归根到底,就是建筑工程安装费是否包括甲供材料(设备)。主张扣除的一方认为,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以出包方式支付和以自营方式发生两部分,甲供材料(设备)就是自营方式发生的部分。主张不扣除的一方认为,建筑安装工程费就是工程费,不包括甲供材料(设备)款。争论的焦点是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界定,双方有不同的理解。 建筑安装工程费在实际操作上的误区,尚待有关部门作进一步界定。在这里,笔者就甲供材料(设备)是否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作一个反向推定。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 房地产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还应当关注有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 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二十五条强调的是“重复计算”、“虚列”和“多列”。换句话讲,只要不是重复计算、没有虚列和多列,实际支付的甲供材料(设备),允许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计算扣除。《海南省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04号)规定,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提供的建安劳务金额(不含材料价款)开具发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施工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材料和设备费用的扣除凭证以销售发票为准。 甲供材料(设备)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自产无偿提供的甲供材料(设备),应按成本计算单和计提的增值税,确认在建工程成本。外购无偿提供的甲供材料(设备),凭采购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确认在建工程成本或开发成本。自产有偿、外购有偿等方式的甲供材料(设备),凭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建筑安装成本。代购方式的甲供材料(设备),凭甲方转交的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建筑安装成本。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