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青岛市民办学校税收属地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3]66号 2013-06-20 市地税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各区市教育(体)局,市教育局直属各有关民办学校: 自1998年以来,地税部门委托市教育部门代征全市民办学校税收,对零星、分散税源实施源头控管,发挥了积极的协税护税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为优化纳税服务,经研究,决定对民办学校税收全面实行属地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7月1日起,民办学校税收实行属地管理,不再委托市教育部门代征税款。各民办学校应在学校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用发票及缴纳税金等,各基层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辖区内相关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服务工作。 二、为方便民办学校做好属地管理工作衔接,民办学校税收属地管理后须使用地税部门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所有转为属地管理的民办学校应到学校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网络发票系统免费开通使用及网络发票领用等相关涉税事宜;7月1日起启用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同时在9月30日前向青岛市社会办学服务中心办理旧发票缴销。 三、青岛市社会办学服务中心要会同市地税局市北分局做好民办学校属地管理转接工作。10月30日前,青岛市社会办学服务中心统一到地税市北分局办理发票和税收票证缴销、税控装置清机、停止委托代征税款等工作。 四、各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属地管理工作衔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做好税务登记、发票、申报、征收等辅导服务、受理工作,保障辖区内民办学校属地管理顺利过渡,同时应与各区市教育(体)局加强信息沟通,做好相关民办学校税源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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