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提速增效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2013-09-05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涉税管理事项提速总体情况 涉税管理事项是指除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外的管理和服务事项。经梳理精简,全省地税系统现有涉税管理事项共112项,有85项缩短了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基础上提速了85%。其中,当场办理的有95项,当场办理率达84%。 二、办理涉税管理事项总体要求 (一)对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提供的资料,凡纳税人在《税友龙版》系统中为正常管理户的,不再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办人有效证件等复印件,也可以不再要求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承诺时限办理各类涉税管理事项。个别事项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的,在说明情况后,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三)纳税人应自觉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办理涉税事项。纳税人要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如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国家税(费)款损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 三、其他 本公告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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