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暂行规定》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1-20
摘要: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不包括存储在税收征管系统中纸质税收票证的电子信息)。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二章 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 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第十五条 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纳税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1.纳税人自行填开或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

  2.税务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后  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

  3.税务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纳税人以现金、刷卡(未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由税务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

  (三)《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缴强险保单、记载储需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等),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

  (四)《税收电子缴款书》。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第十六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纸质《税收收入退还书》经同级税务机关局领导签发、《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经复核人员复核授权后方可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第十七条 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印花税票。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

  第十八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等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适用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适用于第(四)项情形。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不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第十九条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是税务机关收取税务代保管资金的专用收据,适用于下列款项:

  个人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保证金;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按规定交纳的发票保证金;

  纳税担保金;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押的现金;

  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的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税收业务需要确定的其它资金。

  除上述款项外,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二十条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是指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具体包括:

  (一)税收票证监制章。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税收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二)征税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收业务专用公章。

  (三)退库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四)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以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专用章戳。

  (五)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支付和管理业务时使用,并在税务机关代保管资金账户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业务专用公章。税务机关填开《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时,在税务机关盖章处加盖本章。办理账户资金支付时,在支付票据上加盖本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只能用于税务代保管资金的收纳和支付,不得作为他用,也不得以税务机关的机关公章、征税专用章等其他章戳代替本章。

  第二十一条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印花税票和税收完税证明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税收票证应当按规定的适用范围填开,不得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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