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新旧差异对比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杨中英 人气: 时间:2014-01-14
摘要:财政部近日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同时废止。仔细阅读新旧规定,可以发现不少规定前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此就相关内容作出对比分析,供大家参考学习...

       财政部日前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同时废止。仔细阅读新旧规定,可以发现不少规定前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此就相关内容作出对比分析,供大家参考学习。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新旧差异对比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
管理办法
财行〔2013〕531号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行〔2006〕313
差异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取消“生活需要”,差旅费范围为“国内”,突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对中央和国家机关给予范围明确。
事业单位是专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删除“公杂费”增加“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增加“差旅费预算管理”、 严禁“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及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新增内容:财政部细化差旅费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对城市间交通费的交通工具进行明确。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增加“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多种交通工具选择,提倡厉行节约。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增加了“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对住宿费用定义
 第十二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第九条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条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部长级人员住套间,司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
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限定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一条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暂取消50元标准,待新标准发布。
第十七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所在市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财政部统一制定标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增加“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第五章   公杂费
删除公杂费补贴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删除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删除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新增内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新增出差市内交通费80元标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应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新增内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出差人员差旅费应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等相关费用按乘座级别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据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按标准报销;
超标准部分的差旅费,由个人自理。
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明确住宿和机票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严格审核报销差旅费支出,超标部分不准报销。
对于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该内容调整至三十条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该章全部内容删除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七章监督问责
 
 
新增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1.加强内控管理
2.对差旅费预算、规模控制、审批负责;
领导和财务人员在审核中,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及合规;
3.对未经过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4.一级预算单位对所属单位强化监管,发现重大问题需向财政部报告。
5.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经费支出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财政总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差旅费专项监督检查:
1 审批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2 开支范围、标准;
3 报销符合规定;
4 转嫁费用
5 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与原二十四条相似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与原第七章内容相关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调整为二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1.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2.删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3、删除“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由总后勤部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1.新文件第二条 中央单位包括: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未指定由总后勤部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6]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施行。20061113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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