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税城阳分局稽查局近期在对青岛成林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该企业 2011年度出口货物免抵税额780992.58元,2012年度免抵税额1785415.26元未申报缴纳城建税及附加,对于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追缴城建税179648.54元、教育费附加76992.23元、地方教育附加51328.15,按规定加征滞纳金,按少缴城建税税额0.5倍处罚款89824.27元。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照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部分出口企业对此项政策不了解、误解甚至存在侥幸心理,只申报正常缴纳增值税应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而没有将免抵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城建税及附加。 税屋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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