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荣地税稽公告[2014]4号 2014-11-11 重庆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因我局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对你公司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荣地税稽罚告[2014]51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我局依法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自2008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356379.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未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356379.50元处以1倍的罚款1356379.50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 本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你公司到我局领取。 五、本局地址:重庆市荣昌县昌元街道桂花园街16号, 联系电话:023-46787199 荣昌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4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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